私有土地产权研究

华新民:对新条例的九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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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会议上的发言稿

对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1,土地产权(俗称土地使用权)才应该是真正的征收对象.条例名称应为 “不动产征收条例”.此征求意见稿无视土地产权为财产,这是法制建设上的大退步,因为物权法(121条)、土地管理法(5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12条和13条)、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注:企业与个人同理.)、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第十二条),等等,都已经有补偿土地产权的规定。

2,从程序上已经有《行政许可法》方面的规定,已经有在拟征收阶段对利害关系人进行国土资源听证的规定。这个“拟“字非常重要,如果跳过这个字就是把继成事实摆在被征收人面前,只是”通知“而已。在长沙市就有对国土资源拟征收的告知,问题是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是事后通过行政复议才看到了政府的这份文件。

3,对于旧房,征收时必须以土地产权的市场价格为唯一标准,而不是以“房屋的价值”,否则被征收的人肯定要从北京搬到河北某县城去了。

4,表面上没有提到商业项目.实际上通过实施“规划”,通过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年度计划”,把所有的建设项目统统都放进去了,违反了宪法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私人财产的规定.

5,任何国家都要建设,都要发展,这不是中国特有的国情,这不单是“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古至今,到将来,任何国家一直都在发展和建设,并非只是在我国和某一阶段有此需要。发展和建设是一个缓慢和自然的过程,它不是一场暴力革命运动,它不能成为漠视人生命和财产的“理由”。

6,文物建筑不能作为征收对象,必须取消。我私人拥有的老房子比较不错,被列为了文物,那就得把我驱逐出去?岂有此理。中国文物法对此早有规定:私人可以拥有文物建筑,自己来修缮、保护。万一资金不够,政府应给予资金上的主持。

7,全国的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都已经快被拆光了!绝不能把“旧城改建”作为征收理由。旧城的业主完全可以自己雇人来修缮自己的宅院,同样能“带动就业”。另外,上下水的管道改造和电力供应的改造是完全可以在不拆房子的情况下进行的。对这两点,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到北京后海和东四二条到九条一带去考察一下。

对于历史街区以外的共 同拥有的楼房,如只是旧了,可以依然住下去(低薪水的人只有条件住在这里,薪水高了自己自然会搬家),万一危险了,可以由业主共同集资雇佣设计师和建筑公司,原地拆了重建。另外,历史街区的很多产权人文革后至今没得以收回房子,在这里要解决的是这个问题,不是别的。

8,法院强拆和行政强拆完全是一回事。地方法院运转的财源来自地方政府,法院是受政府雇用。除非建立一个独立的土地法庭,财源另辟,否则看不出任何希望,民众将更加走投无路。

9,不能等待这份征收条例的出台才去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天就必须废除,因为从它存在的第一天起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华新民  20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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