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产权研究

“大户”后代与“长工”后代争祖宅 住建委被告错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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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住建委向他人颁发房产证侵犯自家权利,夏青燕等8人将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庭。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住建委颁发房产证符合规定,驳回起诉;而日前北京二中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住建委已发的房产证。

持1951年产权证告住建委

夏青燕等人起诉称,坐落在丰台区长辛店成合里1号的全部房产为父亲夏倬云所有。

夏倬云去世后,夏青燕等人今年2月办理继承公证时,发现产权已于2004年12月登记在邢志名下,并由北京市住建委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邢志又将房屋部分产权赠给儿子邢亚明,住建委又分别为邢志和邢亚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夏青燕向法院提交了一份“1951年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用于证明夏家是成合里1号院所有权人,邢家是借住。夏青燕等人认为,住建委为邢家发房产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疏于审查,要求住建委撤销为邢家颁发的房产证。

房主从“大户”变“长工”

据悉,解放前夏家是大户人家,那时长辛店成合里被称为夏家大院。

邢志的父母是夏家的长工,为夏家挑水、种菜、看门,在夏家门房居住。

邢家人称,解放前夕,夏家把门房和后面的部分院子赠与邢家,允许其自建房屋居住。60多年来,邢家已多次经政府批准翻建房屋,祖孙三代7口人居住于此。

北京市住建委在答辩中称,向邢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有事实依据。自1975年以来,邢家历次建房均经过政府批准,提交的证件材料齐全,房屋产权来源清楚。邢志将房产赠与儿子,住建委因面积减少而做的变更登记,与夏家子孙不存在厉害关系,要求撤销该登记行为于法无据。

截然相反的一二审判决

对于此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邢家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提交的证件齐全,住建委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夏青燕等人要求撤销邢家房屋产权证,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相关房屋确系夏倬云的遗产,而并非邢家所有,故驳回夏青燕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夏家提起上诉。

日前,北京二中院作出改判,认为住建委提交的证据不具备房屋产权来源的证明力。邢家提交的产权登记申请书中,写明的“统一登记”不属于法定的登记种类。原市建委颁发房屋产权证适用法律规范不明确,在涉案房屋权属不清、产权来源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就向邢家颁发所有权证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撤销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住建委向邢家颁发的房产证。

回应

住建委称颁发房产证合法

丰台区住建委人员刘振卿是北京市住建委一方的代理人。拿到终审判决后,他有些无奈,不认可法院所称的“资料不齐全,颁发房屋产权证缺乏事实依据”。

刘振卿称,有些房产,办证的手续可能有不规范的地方,“这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情况所致,但我们已尽力审核了。”住建委认为,邢家所有房屋均是经政府批准修建的,提交的材料齐全,能证明产权来源清楚,颁发房产证是符合规定的。

此案中,夏家人认为,“统一登记”不是法定的登记种类,造成住建委2004年给邢家发的房产证缺乏法律依据。

庭审中,住建委称,很多房屋的成因、传承复杂,“统一登记”的说法只是市政府根据房屋的历史情况进行的档案分类,北京有很多老房子当时都归为“统一登记”类,与申请房产证登记种类无关。

邢家也提出,虽然申请房产证写的是“统一登记”,但建委是按照“初始登记”的要求给他登记发证的。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沈岿表示,如果只是申请表上将“初始登记”填写成“统一登记”,是填表时的小瑕疵,不构成行政行为违法,亦不足以作为法院撤销房屋产权证的理由。

丰台区住建委人员表示,二审判决后,夏邢两家都未联系过住建委。

追访

两间土房到11间砖房

长辛店成合里的老住户称,解放前夏家在此有大量房产,当时被称为夏家大院。夏家提供的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包括1号院4间土房、3号院石板房16间、5号院4间土房等。

据悉,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夏家房产大部分被收归国有,如今已盖成数百间房屋,其中8间发还夏家,其余的由政府管理出租,统称为“经租房”(指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本案争议房产成合里1号院,大小共11间砖混房,现住邢家祖孙三代7口人。丰台区住建委工作人员称,1号院未被收归政府管理,一直由邢家自行翻修。

“获赠”土房到自建砖房

产权证被判撤销,邢家老人泪流满面。

邢家老人回忆,1938年起,邢家就受雇于夏家做工。经夏家同意,邢家人在大院门房的两间土房里居住。

解放前夕,迫于当时革命形式,夏倬云将两间土房送给邢家。

1951年,邢家又盖起两间土房。此后经居委会、长辛店镇、丰台区等多个部门许可,多次进行翻扩建。夏家人就住旁边,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

有争议的“赠与协议”

庭审中,邢家拿出一份夏青燕手写的证明材料,内容是:“父亲夏倬云认为邢家夫妇多年看门尽职尽责,且为人忠厚老实,为帮助其解决生活问题,故在解放前将其居住房屋及院落(成合里1号院)之产权赠与邢家,任其在住所内拆改扩建完全自主。”

对此,夏青燕向法官解释说,当时邢志称为维修方便,要求她写的赠与证明。夏青燕的侄子夏志远则称,邢志给了他500块钱,让他去找夏青燕出证明。

对此说法,邢家并不认可,称“夏家无证据”。

如今,邢家人很困惑,一家几代人几十年都住在这里,“夏家白纸黑字送给我们两间土房,怎么现在还能往回要?每次建房都经过政府批示,这都不能证明房子是我家的?”

据悉,成合里一片房屋拆迁在即,1号院就在范围之内。

争议

房屋产权到底归谁?

庭审中,住建委对夏家起诉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邢家房产登记等与夏家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夏家不具备原告资格,无权起诉。

夏家向法院提交了“1951年北京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夏家是成合里1号院所有权人,1号院是夏家借给邢家住的。

专家:权利应随“物”消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沈岿教授表示,宪法规定城市土地收归国有,夏家已不再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土地上的夏家的土房在解放初也已自然倒塌,因此1951年产权证上所记载物权的“物”已经消失了,相应的权利也就灭失了。

沈岿认为,夏家长年未行使房主对房屋的管理和修理权利,实际上承认了房产归邢家所有,即便赠与不存在,根据邢家和住建委提交的材料,邢家已数次建房,均经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故邢家所建之房屋产权应归邢家。

对此,原告之一的夏志远表示,对官司的事情不便多说。

律师:或引更多“经租房”诉讼

邢家的代理律师卢兴国称,现实中,很多“经租房”原房主,都持北京市政府1951年颁发的《北京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不少人都向律师咨询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收回祖宅。大部分律师认为这涉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是不宜起诉的,法院通常也不受理此类案件。如果按照本案判决确定的原告资格标准,这些经租房原房主均可以起诉,无疑将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记者 朱燕)

(新京报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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