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拥有房产的普通公民,我们强烈支持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提请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书,但其中也有另外的意见。
我们与五位教授们共同的意见:
1,希望依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第87条、第88条之规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存在的与“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进行审查,如确认《条例》确实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依据《立法法》第88条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撤销。
2,希望尽快出台“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办法”。
我们另外的意见:
教授们的意见是撤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予以修改。而我们则认为该条例本身整体违背大法,无修改的必要,只需撤消。也不应制定“房屋拆迁法”,而应制定“房屋征收法”,并且房屋征收要与土地征收一并进行。由于在征收过程时对私人财产已经收购,财产已经转移,就不存在对“房屋拆迁”进行规定的必要了,因此时业主已迁,只剩下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了,“迁”的对象已经没有了,只有拆的对象了。
2009年12月10日
后补于2009年12月11日:
今天我们看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教授在“新京报”对其的采访中表示:“根据2004年出台的宪法和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拆迁条例”当然就自动失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要表个态即可,无须再做调查。国务院应该立即废除拆迁条例,尽快制定征收条例。”我们对此非常认同并表示强烈支持!我们强调:“拆迁条例”应该马上废除,而不能予以修改!